女子為泄憤 盜用照片造謠侮辱他人,被青島市南公安拘留五日
日期:2026-02-08 19:21?
來源:青島快訊網?
作者:素素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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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12月,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公安分局接到群眾報警稱,有人在多個自媒體平臺上使用其名字和照片發(fā)布多條侮辱性視頻對其造謠誹謗,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。經查,違法行為人錢某因與楊某某發(fā)生情感糾紛,通過多個自媒體平臺使用楊某某名字和照片,制作侮辱性視頻,發(fā)布帶侮辱性的帖文的方式制造謠言,侮辱楊某某及其家人,嚴重干擾他人工作和生活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2026年1月,青島警方依法對錢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。
案例警示
制造傳播謠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?
一、民事責任
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,或者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業(yè)信譽的,要承擔停止侵害、恢復名譽、消除影響、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。
二、行政責任
如果散布謠言,謊報險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,或者公然侮辱他人,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,尚不構成犯罪的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之規(guī)定給予拘留、罰款等行政處罰。
三、刑事責任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(guī)定,編造虛假的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,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第二百四十六條規(guī)定,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,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。
遭遇網絡謠言侮辱誹謗時應當怎么做?
遭遇網絡侮辱誹謗時,首先應當及時全面固定證據(采用截圖、錄屏等方式固定發(fā)布者賬號、發(fā)布時間、內容、轉發(fā)評論數據,保存平臺鏈接);然后及時去公證處做電子證據保全,防止對方刪改;再次按照平臺規(guī)則提交侵權通知,要求刪除內容,如平臺未及時處置可一并追責;及時報警,依法追究民事、行政乃至刑事責任。